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固定资产验收管理办法

发布者:沐虹霞发布时间:2017-05-16浏览次数:142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校固定资产管理,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规范资产验收工作,促使学校各单位切实履行资产管理职责,根据《合同法》、《招标投标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等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管理和使用学校固定资产的各职能部门、各二级学院(部、中心)、直属事业单位等单位(以下简称“学校各单位”)。

第三条固定资产验收是指对通过购置、基本建设、自制、接受捐赠等方式获得,达到固定资产核算标准的仪器设备、家具等固定资产的验收,房屋建筑物的验收办法根据相关法规另行规定。

第四条在固定资产验收工作中各单位要严格按照不相容职务分离等内部控制的要求,在采购与验收工作、验收与使用管理、使用与记账等环节,做到相互监督、相互制约。

第二章验收的方式和依据

第五条验收方法分为自行组织验收和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组织验收。

(一)自行组织验收。总价在10万元以下固定资产项目的验收,由资产使用部门组织3人以上验收小组与供应商一起进行验收,验收过程应有本单位资产管理员参与,做好相应的验收记录。《固定资产验收记录单》上验收小组人员及项目负责人签署验收意见,使用部门负责人签字,部门盖章,以备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监察审计处等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组织验收。总价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100万元以下固定资产项目的验收,在资产使用部门组织初步验收以后,由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组织专家进行验收,验收过程中资产使用部门的项目负责人和供应商代表必须在场,做好项目说明和技术操作。验收须有完备的验收记录,以备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

总价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固定资产项目或专业技术性较强项目的验收,在资产使用部门组织初步验收以后,由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组织包含外聘专家在内的专家组进行验收,验收过程中资产使用部门的项目负责人、部门负责人、供应商代表必须在场,做好项目说明和技术操作。验收须有完备的验收记录,以备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验收依据签订的资产采购合同进口仪器设备采购协议书(含补充合同,以下统称合同)和招投标文件、产品说明书等进行。

第七条按规定由各管理单位组织购置的固定资产(含基本建设过程中购置的达到固定资产核算标准的仪器设备),由管理单位按相关规定组织验收,验收过程应有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人员参与,验收报告等资料报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三章验收程序

第八条验收资料的准备。主要指收集与到货资产有关的文件资料,如:招投标文件、合同、提货单、装箱单、商检单据、使用说明书等有关文件资料。进口仪器设备仅有外文资料的应提前进行翻译或向厂家索取中文资料,并应提前熟悉资料以做好验收准备。

第九条对于大型、特种和需商检的设备,在进行验收时,应及时通知厂商或销售单位,在指定时间到达现场,与用户或第三方共同进行设备的验收,以便及时发现问题、界定责任、提出解决方案。

第十条合同的变更。已签订合同项目(货物、设备或工程)的数量、金额和型号等原则上不能进行变更,若使用部门因故需要变更在变更前须履行相关手续,无变更手续的项目,验收不予通过。

1.如项目变更在合同总金额10%(含10%)以内,使用部门须向学校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招标中心和监察审计处提交变更申请,说明变更原因,经同意后,方能办理价格签证单。

2. 如项目内容的型号、规格、品牌等需要进行变更,由使用部门召开部门会议(二级学院召开党政联席会),形成会议纪要,然后向学校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招标中心和监察审计处提交变更申请,说明变更原因。获得同意后,由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组织专家论证会,对拟更换的内容进行论证,根据专家论证意见办理签证单。

3.如项目内容的增加在合同总金额10%以上,须按照学校招标管理办法重新招标。

第十一条使用部门组织初步验收。

资产使用部门在资产仪器设备到场后,须组织现场管理人员、项目负责人、部门资产管理员、供货商等相关人员进行初步验收,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外观检查:检查物品内外包装是否完好,有无破损、碰伤、浸湿、受潮、变形等情况。 检查物品外表有无残损、锈蚀、碰伤等。如发现上述问题,应做好详细记录,拍照留据,同时应要求供货商进行退换货处理。

2. 资产仪器设备安装完成后,资产使用部门须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安装调试验收,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在仪器设备安装完成后,使用部门人员在供货单位技术人员指导下,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与操作规程进行试机。

2)试机过程中应对照说明书,认真进行各项技术参数测试,检查物资的技术指标是否达到要求。

3)试机时应认真做好记录。若仪器出现质量问题,应将详细情况书面通知供货厂商,进行退换货处理。

3.短期使用验收:主要针对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短期使用验收期限一般不低于一个月。在约定期限内,使用部门技术人员对运行设备要进行两次以上抽检,如发现任何质量问题(人为因素除外),要详细记录并要求供货单位根据合同约定进行退换货处理。

4.数量及型号检查

1)以供货合同和装箱单为依据,检查设备及各配件的规格、型号及数量是否与合同相符。

2)认真检查相应资料是否齐全,如说明书、操作规程、产品检验合格证书等。

3)做好数量验收记录,写明验收地点、时间、参加人员、品名、应收和实收数量等。

4)验收过程中,若发现货物数量或型号等与合同不符,应即要求供货单位按合同进行更换。

第十二条 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最终验收。

1.资产使用部门组织初步验收及安装调试等程序,初验合格后向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提出最终验收申请,报送相关初验资料。

2.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对初验资料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项目,应于1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进行最终验收。

3.验收过程中,资产使用部门的项目负责人、项目现场管理人员、资产管理员和供应商代表必须在场,做好项目说明和技术操作。100万元及以上项目,验收过程中,资产使用部门的项目负责人、部门负责人、项目现场管理人员、资产管理员和供应商代表必须在场,做好项目说明和技术操作。否则项目不予验收,并向后顺延一周后再行安排验收。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根据专家组的验收意见,出具验收结论。

第十三条验收结论。

1.验收结论一般由验收组织单位出具。

如验收合格,验收单位出具相应的验收证明,并加盖验收单位公章确认,验收工作完毕。

资产使用部门出具的的验收证明,须一式三份。一份由资产使用部门存档,一份在资产使用部门办理资产入库时交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一份交供货厂商留存(办理质保金领取手续时,供货厂商需提交验收合格证明,以确定质保期限)。

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出具的的验收证明,须一式三份。一份由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交校档案室存档,一份交资产使用部门,用于办理资产入库手续,一份交供货厂商留存(办理质保金领取手续时,供货厂商需提交验收合格证明,以确定质保期限)。

2.验收时发现存在问题,验收组织单位应在验收报告中提出存在问题及整改意见,待供货厂商整改完毕后,再次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验收单位出具相应的验收证明。

3.验收时发现存在问题,且与合同严重冲突,或与合同不符的货物、设备及工程项目,验收组织单位应将验收结果界定为不合格。验收组织单位出具不合格验收报告。

4.对未按本办法进行验收或按本办法验收界定为不合格的固定资产购置项目,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不予进行资产入库登记,财务部门不予支付相应的款项。

第四章附则

第十四条各部门、各单位在固定资产验收过程中应严格执行本细则,防止出现以次充好、以劣充优、偷工减料等损害学校利益的行为。对严重失职者根据情节轻重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固定资产验收记录单(<10万元)

附件2:固定资产验收记录单(≥10100万元)

附件3:固定资产验收记录单(≥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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